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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
来源[市信息中心]编辑[lpscn]时间[08-08-15 02:03:25]
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,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,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。根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50号令)和省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
  (一)销户提取的:
  1.离休、退休的;
  2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  3.到国外或港、澳、台地区定居的;
  4.调出本行政区域的;
  5.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:封存帐户5年以上(含5年)的;女职工年满45岁、男职工年满50岁的;异地工作生活的;
  6.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实体刑的;
  7.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。
  (二)使用提取的:
  1.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  2.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  3.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30%的;
  4.补交土地收益金的;
  5.被纳入本市(含辖区、县)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⑹ 有特殊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。
  二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
  (一)销户提取的:
  1.离休、退休的,提交离、退休证或离、退休文件及身份证。
  2.完全丧失劳动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提交市(县、区)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《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》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。
  3.到国外或港、澳、台地区定居的,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及身份证。
  4.调出六盘水市行政区域的,提交调令、户籍迁移证明及身份证。
  5.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:封存帐户5年以上(含5年)的及女职工年满45岁,男职工年满50岁的,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身份证;异地工作生活的,提交异地工作证明或生活证明及身份证。
  6.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实体刑的,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、单位开除文件及配偶的身份证明(结婚证或户口及身份证)。
  7.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(结婚证或户口及身份证)。
  (二)使用提取:
  1.购买商品房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一年期以内的交款收据、《购房合同》、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及身份证。
  购买私产(二手房)房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房地产监理部门出具的《房地产转让合同》及变更后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及身份证。
  建造、翻建自住房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《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工程开工许可证》及身份证。
  大修自住住房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及身份证。
  2.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贷款合同及身份证、银行出具一次性还清贷款的余额表,其提取额不超过余额表内的贷款余额。
 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,允许质押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 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死亡或被判刑造成贷款逾期的,允许质押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  同时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它银行购房贷款的借款人,其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  3.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30%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身份证、房租收据、家庭成员的工资证明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  4.补交土地收益金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《职工房改信息明细表》及身份证。
  5.被纳入本市(含辖区、县)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,提交个人申请、《六盘水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及身份证。
  6.有特殊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,提交省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《特殊病种证》或相关疾病证明及身份证。
  注:提取夫妻双方或配偶的,须同时提交结婚证(或户口)及配偶身份证。
  三、支取手续
  (一)职工提供以上材料到所在单位,单位审核以上材料无误后给予填写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》并加盖公章。职工把填写好的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》连同以上材料一并交给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。
  (二)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齐以上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作出准予支取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,准予支取的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审定的数额开具支票,申请人凭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现或转账手续。
  四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
 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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